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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4章 开庭审判

6 月 10 日,在京城西城区法院,首先开庭审理了 51 年以易中海为首,闫阜贵、贾张氏为主的入室抢劫案。

四合院很多人都去了西城区法院旁听,毕竟是自己熟悉的人,都想第一时间得到结果。傻柱兄妹,作为原告,坐在原告席上。

在这个时代,司法程序相对较为简单,法律条文也比较粗简,在案情也比较清晰明了的情况下,所以判决很快就下来了。

易中海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,并附带民事赔偿 500 元。闫阜贵被判 5 年,附带民事赔偿 200 元。贾张氏被判 2 年,附带民事赔偿 100 元。

法警把面无血色的闫阜贵和大喊冤枉的贾张氏带了下去,只留下了易中海。因为接下来,还要继续审判易中海的诈骗、贪污案。

原告是何雨柱、何雨水,还有京城邮政局,被告则是易中海。

傻柱看着灰头土脸的易中海,真恨自己以前瞎了眼,怎么会相信这么个道貌岸然,衣冠禽兽的家伙,今天真是解了气。

由于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易中海的认罪态度也比较良好。而且,轧钢厂的杨厂长还以工厂的名义发了一封求情函。所以,法院综合以上各种情况,作出了如下判决。

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

案号:[]

公诉机关:西城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:易中海。

被告人易中海在 1951 年至 1961 年期间,通过诈骗、贪污等手段,非法侵占何雨柱、何雨水十年的生活费共计 1200 元。经本院审理认定,被告人易中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、贪污罪。

此外,被告人易中海还犯有入室抢劫罪,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。

鉴于被告人易中海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,数罪并罚,合并判处无期徒刑,并退还何雨柱、何雨水抚养费及其利息 1800 元,附带民事赔偿 1000 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
审判长:[xxx]

审判员:[xxx]

审判员:[xxx]

西城区人民法院

1963 年 6 月 10 日